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

加爾文的一些神學思想

【原罪】

    關於原罪,加爾文與墨蘭頓的看法相反。加爾文認為人的本性是有一種遺傳性的敗壞。這種敗壞是從人肉體中產生的。由於亞當犯罪的結果,人人都要受咒詛。所以嬰兒雖未結出罪孽的果子,但在它的裏頭卻已有罪孽的種子(原罪),因此世人都是上帝所憎惡的。這種敗壞一直不停地存在人裏頭,並且經常結出各種罪的果子來。人的本性不僅缺乏善,而且易於作惡。加爾文認為人身上的每一件事,包括悟性、意志、靈魂和身體,都被情欲所玷污。

【基督的工作】
   
    基督為要成為我們的救主,就必定是神人。我們若需有分於基督受苦的果子,他就必須成為人而受苦。他也必須是上帝,並要為我們戰勝死亡。加爾文說明基督有三方面的職位:先知、祭司和君王。

【稱義與成聖】

    加爾文以法庭的意義(forensic justification)瞭解稱義。他說,上帝為基督的緣故,宣告罪人為義(如法庭的法官宣告人無罪一樣)。加爾文認為罪入被稱義,完全基於基督實在的救贖;而不是基於靠著基督的靈所產生的那種道德的更新。他繼續說,成聖的工作立刻與稱義連結在一起。他說:「凡基督所稱義的,沒有一個不被成聖的。」

    人若要對上帝有一種新的態度,就必須先要被上帝稱為義。另外,凡經歷這種稱義的,都能同時領受到成聖的靈。

【宣講之道為恩典的媒介物】

    加爾文像慈運理一樣,認為即使沒有講道,上帝也能藉著他的靈感化人(路德卻認為講道是必須的)。加爾文雖然贊成保羅所說,聽道是信仰的來源(羅馬書第十章),但是認為保羅在此並沒有指這是一個永久性的原則。加爾文認為,上帝呼召許多人,是藉著一種內在聖靈的光照,而不是使用講道的方法。

【教會】

    依加爾文看來,教會是歷代被揀選者的總和。既然教會是預定本身所成就的,也與道之工作有關聯;那麼教會也就是那持有道和聖禮的眾信徒的總和。

加 爾文說那「不可見的教會」是神聖的,是從可見的教會出來的,但可見的教會卻有許多假冒偽善的人。被揀選者都有一種心願要彼此相交,因此,教會便產生了一種 團契:他們要彼此分享上帝所給與他們的福份。加爾文又說,我們相信不可見的教會,並要尊重可見的教會和促進可見教會的聯誼。教會絕不可停頓在不結果子的境 地上。凡脫離可見的教會,就等於否認上帝和基督(加爾文對這一點的看法接近路德的看法。不過,路德相信教會為一種恩典的工具,然而加爾文卻認教會為一種上帝所彰顯影的能力的象徵)

    關 於教會的組織,加爾文與路德的看法不同。對路德和墨蘭頓而言,教會組織類型是不重要的,因此在路德宗派中,有的採用聖公會制,有的採用長老會制、或公理會 制等。但是加爾文在其《基督教要義》最後一版裏,卻強調長老會制。他說,平信徒與牧職者雙方應該合作以負起管理教會的責任。管理是要處理教會與紀律的事。 但管理的人無權制定新的教義。管理只需負責監督那些基本信仰和督導「那真正福音性的事奉」而已。

    關於教會紀律,加爾文在日內瓦的會議中,依據馬太福音十八章1517節,認為教會紀律最主要的原則,是要榮耀上帝。加爾文說:「為要維護上帝的榮耀,就必須刑罰罪惡。」

    隨後在五年之內,從日內瓦的神權管治部門的審判下,就有八十七人被放逐,五十八人被判處死刑。然而加爾文勸告不可過份虐待罪犯。相信處死犯罪的人是加爾文的錯誤之一。

    路德曾諷刺加爾文說:「乾脆判人死刑,就可解決一切的爭議了。」

    路德只是贊成把犯罪者或異端者趕出教會。

【教會與國家的關係】

    加爾文認為教會是藉賴上帝的權柄行使教會事務的機關,尤其是行使靈魂得救之事的機構。加爾文進一步說,政府除有責任維持國家和平與秩序之外,還要維持純正的教義和崇拜之秩序。這是教會與政府互相合作的原則。政府必須認清,凡有違背十誡的頭領(反叛者), 就必須加以刑罰。他要求政府所制訂的法律必須符合上帝的律法。教會行政人員可以審判政府宗教部門之事務,因此凡是宗教和道德等要務,皆由教會指使政府去處 理。教會須要請求政府的幫助,使萬國歸主,並使基督教倫理能遍行於社會的各階層。關於這一點,加爾文的看法多少與天主教的教義相同。慈運理也同樣推舉這樣 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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